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27号 2001.07.18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石国税发
〔2001〕165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缓缴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请示的两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般是指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的情况。除此之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缓缴应缴的罚款。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291号
文件规定,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税款不可分割。因此,应对所偷税款及滞纳金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