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工作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1〕1号 2001-01-02
税谱®提示:根据《 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130号
)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工作通知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且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给予免征契税;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缴纳契税。
本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