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财税〔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无附件】》 ( 晋财税〔2023〕10号)规定, 此前下发的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批复,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晋财法〔2024]6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助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各市、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调整将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另行下文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