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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5-04                                           桂税发〔1994〕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务院重新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各地不得随意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项目。

二、《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是指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后除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外,保留的补贴、津贴(我区为52元).各地不得随意自定免税标准。

三、《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