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税前列支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10.08 吉地税函〔200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
企业所得税税前销售用列支的请示》(通化市地税所字[2001]106号)收悉。为扶持医药生产企业的发展,针对目前医药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吉政办发[1999]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你局提出的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税前列支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经税务部门批准,医药生产企业可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
二、 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医药生产企业,其在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标准,可根据企业上年的实际销售情况,在本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内的比例,由你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三、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标准每年审批一次。
四、 个别医药生产企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提高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批。
五、 本批复自2001年起实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