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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07 桂地税发〔2006〕3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5〕292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5〕293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5〕29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6〕74号)实施近一年来,我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管理逐步规范。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益,现就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审查核实和批复文件送达纳税人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负责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受委托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委托核查书》。受委托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机关提交核查报告。
为了全面掌握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情况,提高审批质量,把好审批关,从2007年1月1日起,凡是按照审批权限需要移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县地方税务局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的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资料后,由县地方税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由县地方税务局提交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核查情况、纳税人情况、处理意见等,下同);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收到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移送的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资料后,由市地方税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由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书面核查报告。上述书面核查报告与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公文处理系统用户名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06〕23号)第二条的规定移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为了确保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批复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不再直接邮寄纳税人,而是将纸质批复文件寄给主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收到纸质批复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给纳税人。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