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16 沪财企一〔1997〕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99号
《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企业(除股份制企业)申请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第三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由市财税局各直属分局及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按季报市财税局有关处室备案。
二、除上述第一条所列情况外,凡其他有关企业申请减免
企业所得税,一律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报市财税局审批。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