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5-09-02 桂国税发〔2005〕29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全区财务统一核算,取消各市分公司财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为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考虑到市、县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中石化全国19个省公司中17个已实行省级集中核算公司当地国税局的征管办法,现对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有关
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设立在各市、县分公司应纳的
增值税由中石化广西分公司统一汇总核算,统一向中石化广西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交税款分别按各市、县分公司的销售额占中石化广西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由所属各市、县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一)各市、县分公司必须在次月4日前将上月税控加油机销售及其他销售成品油数量、销售额按品种、标号填列《分公司销售情况表》上报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在次月6日前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国石化广西分公司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中国石化市县分公司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报送中石化广西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次月8日前将《中国石化市县分公司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除留一份存档外)退回中石化广西分公司,由中石化广西分公司报送所属各市、县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要用于税务监管和税务会计核算),同时,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应电话通知所属各市、县分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本分公司上月应交
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及各市、县分公司的税收征收管理。
(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及各市、县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同时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机的申请、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手续,并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管理。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当地市、县分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增值税征管,重点检查企业有否自进油、不通过税控开票系统销售等体外循环、帐外经营问题,并就企业上报资料进行纳税评估。中石化广西分公司的
增值税税源管理、日常检查和总的纳税评估工作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各市国家税务局配合。
三、中石化广西分公司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及各市分公司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报送财务报表。
四、每年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牵头组成检查组对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及市、县分公司上一年度
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应补的
增值税税款,由中石化广西分公司按检查后各市、县分公司上一年实现的销售额占全区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应退的税款,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
增值税税额。
五、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及各市、县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