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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技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技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财法〔2017〕15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将有异议的研发项目相关材料和税务机关存疑理由按规定格式报所属市级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二、市级科技部门接到税务机关转请鉴定材料后应及时出具鉴定意见,反馈提报单位。
具体鉴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印发。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 东 省 科 技 厅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