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政发〔2015〕43号 2015-9-26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大政发〔2018〕21号)规定,第二部分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大政发〔2018〕4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准确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作如下调整:
纳税人每月在规定征期内申报缴纳上月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体工商户可在有利税收征管的前提下,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实行简并征期。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
大政发〔2008〕86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