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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办法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办法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6]229号 2006-10-27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请示》(荆国税发〔2006〕9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