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资源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政发〔1995〕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未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税等级表》中列举名称、产品等级和适用税额的资源税纳税人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表》(附后)内所列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本通知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各地需要开征资源税的,可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的征收等级和征收标准,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调整产品等级及税额的, 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