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法院裁定判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涉税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11〕368号 2011年07月25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法院裁定、判决执行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院裁定或判决的一手房产问题
对2006年12月31日前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产,由于开发商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经买受人起诉,法院做出裁定或判决买受人取得房产权属的,买受人缴纳其本人应缴纳的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向其出具房地产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开发商拖欠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二、关于法院裁定或判决取得的二手房产和地产问题(不含法院裁定或判决以房产或地产抵偿债务的情况)
转让人和受让人缴纳本次交易环节应缴的税款后,税务机关方可出具房地产转让税收专用证明。该房产或地产前几道环节欠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欠税追缴工作
对解决法院裁定判决的房地产项目过户问题所欠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转让人欠缴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定期发布欠税公告。转让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根据《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转让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对有财产可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积极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清缴欠税。转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申报缴纳税款,且无法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转让人欠缴税款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张行使代位权追缴税款。
四、本通知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