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年9月1日) 深地税发〔2003〕7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2〕12号)收悉。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 (
深地税发〔1999〕374号
)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87)年深税政三字第109号
)的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围墙、且具有顶棚,则该场所符合“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二、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半截围墙、围墙上端用柱子挑起顶棚、且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该场所亦符合第一条所述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三、企业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如属在基建工地直接为本工地基建工程服务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的,应从基建结束之月起由施工单位缴纳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交还给基建单位的,应由基建单位从接收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简易房屋,在拆除以前,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