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推动船舶制造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实际,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船舶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银 行 保 函
编号年第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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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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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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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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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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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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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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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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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受益人:浙江省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本保函的申请人(下称申请人)的在建出口船舶(出口合同编号 ;合同所对应的船舶名称 ,船舶号码 ;合同价格 <外币>;合同约定交船期限 )。因享受“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而向我行提出保函申请,我行,即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下称本行),兹开立以贵局为唯一受益人、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RMB 万元)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一、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后在本保函下还有先退(免)税款发生额的和已先退(免)税款未核销的,我行承诺对该部分先退(免)税款发生额和已先退(免)未核销税款继续履行保函责任,有效期延长至该部分先退(免)税款发生额和已先退(免)未核销税款经过贵局核销、结清并复审无误为止届满。
三、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果申请人在享受“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中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错退税款问题具体包括: 1、国家、各级国税机关因政策调整改变或取消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2、其他错退税款问题,如申请人发生在建的出口船舶出现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报关出口、已报关出口的船舶出现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申请人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无补缴已退税款能力等情况)。而受益人认为需要返还先退(免)税款的,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满足下列条件的索偿通知书后的七个法定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支付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整(RMB 元),并汇入贵局指定国库。
(一)索偿通知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偿金额(索偿金额以申请人按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中《船舶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申报销售明细表》已享受的累计退(免)税额为准),并声明索偿款项并未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贵局,同时该索偿通知书应由贵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偿通知书连同本保函复印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贵局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出索偿,但贵局提出索偿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限额。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贵局应在本保函所对应的船舶先退(免)税款经过核销、结清并复审后及时将失效证明交于本行注销。
七、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函签发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