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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1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依法支持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依法支持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注册税务师队伍已成为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秩序,降低税收风险,构建和谐税收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服务税收的职能作用,对于促进我省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进一步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继续执行冀国税发[2006]223号文件的基础上,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开展如下涉税业务:

(一)按账核实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要一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项目;

3、企业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又发生亏损的,其本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

当年亏损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

(二)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货运企业自开票的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

2、应当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各类减免税的事项;

3、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的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应当受理、审查并采用。

三、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

认真落实冀国税发〔2006〕13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鉴证业务的资质管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一律不得受理。

四、继续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一)完善管理机制。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全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县(区)税务机关的主管部门(国税在纳税服务部门、地税在征管部门)应该明确专人肩负起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引导其依法规范执业,确保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鉴证业务准则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主管税务机关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禁强制或指定代理。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好《公务员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指定具体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项,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要在规范业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