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1.19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
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的规定,现将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按照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限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除保障性住房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二、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依法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按预征率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待符合清算条件后再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3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4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5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60%征收。
三、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地税局要切实加强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审核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对提供虚假发票、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及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四、按照《
条例》、《
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规定的日期执行(执行期限为5年)。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地税地〔2010〕52号
)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