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8]21号 2008-2-18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
衢政发[2008]8号
)的规定,现就市本级贯彻落实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划分为:
(一)按年缴纳。对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于每年5月份一次性缴纳。
(二)按季缴纳。对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于每年的2、5、8、11月份内按季缴纳。
各分局要按规定确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二、工作要求
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加上这次政策调整的面和幅度、力度都较大,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集中力量,科学安排,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严格按新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重视新开征范围和新增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对新开征的横路乡和新增的外资企业纳税人等,要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税源调查,掌握新增税源信息并录入《税友2006》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信息。
(三)认真做好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的清理。各分局要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和纳税期限,对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严格税款征收。随着征收标准的提高,征收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税款征收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征收税款,认真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防止欠税发生,确保税款的均衡入库。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与土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土地交易登记信息,不断完善税源数据库信息,提高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六)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和辅导。要加大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及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的调整情况。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辅导和服务工作,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收规定,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