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0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自用的地下建筑,我省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确定如下: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仍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
财税〔2005〕181号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