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2-12-30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49号
)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