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2]2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6-11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报报告表格的通知
》 (
国税函[2002]384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
营业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
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京地税营[2002]168号)文件的附表,请各单位按照所附表样要求自行印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报报告表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2]38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9号
)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
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
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使用。
附件: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
营业税报告表
2、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
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注:见附件请下载2002_254.doc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