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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发生产权交易交易行为后,应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当事人收取手续费后,应照章纳税。
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代产权交易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