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自府发〔2019〕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市外、境外的公民和组织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形成的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 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设立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市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办),负责市评奖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市社科联主席、专(兼)职副主席以及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细则,初步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评奖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学科评审组负责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市评奖委员会初步审定。
第九条 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项限额60项。设荣誉奖(可空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其余为三等奖。
第十条 评奖范围。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集;
(二)经市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印的书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在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研究类网站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四)未公开发表但被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的研究报告、对策研究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在评奖年度规定年限内(评奖年的前两年)出版、发表或结项。对在评奖年度规定年限以前出版、发表或结项的未曾参评,但确有重大价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须出具相应的采用证明,并由市评奖办组织同行业(领域)专家确认其资格。
第十一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撰写而成的论文集,只能由作者以自己的论文类成果单独申报参评;丛书只能以其中完整的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多卷本的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统一申报;依托研究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不接受阶段性成果的申报。
第十二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
(一)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等;
(二)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
(三)已申报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的研究成果;
(四)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级单位(含所属单位)和该单位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负责科研工作的部门初审后统一向市评奖办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社科联初审后统一向市评奖办申报;
(三)市内高校和该校师生,由该校负责科研的工作部门初审后统一向市评奖办申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作者,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县(区)社科联、市内高校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和初评推荐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初评成果推荐报送市评奖办,市评奖办对初评单位推荐的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分送各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评奖办对学科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初核,按照科学、民主、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初拟出获奖成果名单。为确保质量、慎重起见,聘请5名市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成果进行复核。根据专家评审组复核意见,市评奖办提出获奖成果及其等级建议报市评奖委员会初步审定。
第十六条 市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市评奖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须达到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委员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市评奖委员会初步审定后,将拟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市评奖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异议或投诉,经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奖委员会审定,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八条 市评奖委员会初步审定的拟获奖成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向获奖者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获奖情况存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评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所有参与评定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定本人或近亲属的参评成果。凡有评奖委员会成员及近亲属的成果参加终审,在评议该项成果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且不参加该项成果的表决投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评审工作,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2年内不得申报参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评奖办可根据本办法,并参照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县(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