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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自府发〔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区级推进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夯实基础。通过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做大区级财政收入规模,夯实区级财力基础,提高区级财政保障能力。
(二)均衡发展。通过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共同发展、均衡发展。
(三)健全机制。通过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确保市、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总额分成、比例统一”的税收收入共享机制,促进市场资源配置优化和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优化事权。通过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优化部分市、区事权,逐步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市、区管理体制。
二、改革内容
(一)收入划分。维持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税收收入范围和属地化征管方式,提高各区税收收入(省以下市、区分成部分,下同)分享比例。市与各区(不含高新区,下同)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统一调整为市30%:区70%,就地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国库。取消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市、区共享。将市本级原参与分享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调整为区级固定收入(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作为市级固定收入)。
(二)基数划转。以2014年为基期年对各项税收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进行基数划转,通过市对区定额结算补助方式办理。
(三)过渡期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2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若区级年度收入完成数达不到市级下划的2014年收入基数,市财政将相应增加对该区的结算补助。
(四)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市与高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严格按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自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意见》(自委发〔2016〕25号)有关规定执行,从2016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
(二)市政府《关于加快沿滩新城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发〔2005〕29号)中有关财税扶持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对区县财政实行激励约束考核和缓解区县财政困难补助的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发〔2007〕2号)、《关于调整市级财税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10〕29号)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区县的财政收入考核办法和市级财税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清理下放部分事权。将部分市属学校、城乡管理执法区级机构、交通运输区县机构等下放到属地区县级管理,并相应划转财政保障经费,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