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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农渔发〔202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直辖监管组,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渔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作用,增强渔船船东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渔业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21〕5号、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渔业生产与渔业保险实际,现就实施渔业船员保险实名制,健全保险与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保险是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将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引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于强化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保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涉海涉渔“遏重大”攻坚战有关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手段,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切入点,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完善“保险+安全”挂钩机制

结合我省渔业保险实际,分步推进渔业船员保险实名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要求船东(投保人)提供雇佣船员名单用于保险,渔业保险经营机构配合做好保险相关工作;2022年开渔前,全面实行船员保险实名制。要以保险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保险与渔业安全生产挂钩机制,切实强化渔业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健全完善业务政策和服务体系,协助配合船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根据保险标的作业方式、船龄和危险程度、保险赔付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费率浮动机制;完善渔业保险条款,进一步优化责任免除条款设计。

三、大力推进“保险+服务”模式

鼓励渔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船风险隐患排查等,增强事前预防能力,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渔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水平,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经济保障作用。

四、切实加大“保险+监管”力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的指导,制定安全服务标准,细化安全服务实操办法;加强对渔船船东落实安全生产与保险挂钩机制的监督检查,落实船东主体责任。各级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的指导,引导保险机构形成“保险+安全”“保险+服务”的渔业保险模式;要依法加强渔业保险市场监管,维护渔业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及协作,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8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10月18日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