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8〕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社会参与,落实家庭主体责任,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不断扩大政策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适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得到全面发展。
(二)坚持全面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安全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作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兜底保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
(四)坚持家庭尽责、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促使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
三、保障对象
(一)孤儿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含弃婴)。指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和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未成年人。
2.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2年以上,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为准,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且丧失生活能力满1年以上,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需提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有效证明或依据材料)。
2.自身困境儿童。生活在持有有效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病种的疾病)的儿童。
3.其他困难家庭儿童。除自身困境和事实无人抚养以外,生活在持有有效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中的儿童。
以上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农村留守儿童
湖州市所辖区域内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区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服刑、重残、长期患重病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本人留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在农村)的未成年人。
四、分类保障措施
(一)依法落实监护责任
1.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委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园)。
2.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家庭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或养父母法律责任。
4.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5.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庭且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6.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按孤儿安置政策,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二)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费,户籍在市区的由市财政承担,在各县的由县财政承担;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年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采取补差办法补齐基本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各县的由县财政承担。
3.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年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采取补差办法补齐基本生活补贴。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各县的由县财政承担。
4.其他困难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其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儿童采取补差办法补齐基本生活补贴。其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各县的由县财政承担。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收入。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月起不再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同一儿童不同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各县在做好以上对象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三)健全儿童督导体系
市和县区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健全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至少落实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掌握本区域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及时给予帮扶,并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有效递送。
(四)实施医疗康复救助
1.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有关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2.加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力度,积极推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项目,所需补助资金由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列支。对0-6周岁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给予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手术、肢体矫治手术补贴,有适应指征(包括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7-18周岁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3-9个月集中养育康复训练(添翼计划),优先保障贫困家庭儿童,集中养育康复训练经费由省民政厅补助给定点康复机构,补助标准为每人2.4万元(每月8000元,补助3个月),县区按1:1配套(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自行承担),特殊困难家庭有延长康复需求的,由市慈善总会再按标准资助3个月。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照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按照医疗救助政策优先给予救助,具体医疗救助政策按《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民〔2015〕25号)执行。
(五)强化教育保障
要落实保障对象的教育资助政策,免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等相关费用,实行营养改善计划。其中,对寄宿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儿童补助寄宿生活费。要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六)落实住房、就业等优惠政策
1.督促指导监护人帮助孤儿做好房屋产权维护。居住在农村的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通过提供公共租赁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应优先给予实物配租保障。
2.鼓励并帮扶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就业创业,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儿童成年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七)引入专业化服务
1.发展儿童福利服务社会组织。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的渠道,通过加大政策支持、扩展购买服务范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服务,通过公益创投项目,扶持培育孤残儿童康复、困境儿童心理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帮扶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
2.开展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建设。拓展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内容,加快市级儿童福利院建设。积极探索对未纳入保障体系儿童的救助和服务,根据儿童的特点、处境等遴选对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各类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要有效参与福利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助力提升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福利制度社会效用最大化。广泛开展针对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慈善救助和帮扶项目。
3.做好孤儿收养和困境儿童结对工作。稳妥开展孤儿送养工作,严格规范送养工作,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并落实监护人寄养补贴。广泛开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结对助养工作,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等活动,在学校、社会建立一批“儿童之家”。建立健全结对帮扶、监护人培训、随访、亲情交流等工作制度。
五、保障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儿童保障体系。
(一)建立四级工作网络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工作网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财政、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确保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详实完备的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要畅通与县区人民政府及民政、妇儿工委、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公安、残联等单位的联系,并依托上述单位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落实办理困境儿童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帮扶等事务。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信息的采集更新,数据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及时录入“浙江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
村(居)委会要设立由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农村留守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成员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村(居)委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关爱帮扶等保障服务;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积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妇儿工委办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公安、残联等单位开展困境、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人力社保、建设、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切实履行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协作做好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关爱帮扶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福利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孤儿、弃婴(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全面保护儿童权益。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湖民〔2014〕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