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改〔2020〕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推进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我局修订了《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7月16日
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富民能力,推进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等林业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品竞争力强、规模处于行业前列,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经本办法认定监测管理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上年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1.竹木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材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种植、培育山核桃、香榧、油茶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3.种苗花卉类。种业企业:以品种选育开发为主并实行良种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种苗企业,基地面积300亩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生产面积1000亩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基本实现机械化和标准化生产。花卉衍生品加工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4.木竹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木制家具、木门、地板等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木竹日用品、工艺品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5.林产化工类。林化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6.森林食品加工类。以山核桃、油茶籽、香榧、竹笋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7.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以森林、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15万人次以上。
8.林产品流通服务类。主要从事林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包括线上线下),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加销有机结合,能引领行业发展风向,较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林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林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主营产品质量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工业产品须有注册商标。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
(六)企业主营的林产品收入应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七)申报企业一般为市级或县级林业(农业)龙头企业。
(八)企业近2年内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九)企业从事现行业2年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适当降低企业相关要求:
(一)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其规模达到第四条第一款同别类的80%以上。
(二)26个加快发展县所辖企业,其规模达到第四条第一款同别类的60%以上。
(三)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林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企业,以及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20%的企业。
(四)法人代表为省级以上乡土专家的企业。
(五)从事国家和省重点推进的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负责。
(一)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无保留审计报表。
(五)企业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资信情况。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
(八)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质量安全情况。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对各市推荐的企业征求省级有关协会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浙江林业网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章 监测
第九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每2年监测一次,优保劣汰。
第十条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年份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提交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开户银行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质量安全情况,企业带动、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监测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和监测的企业,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对应监测而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原因被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局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根据浙林改〔2019〕73号文件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待遇,可推荐参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浙林产〔2014〕52号)于2020年8月20日废止。
附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关于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21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现将《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等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林业龙头企业是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在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修订的《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在促进林业龙头企业培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时代,乡村振兴和林业高质量发展对林业龙头企业培育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原《办法》一些条款及提法与目前形势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修改解读
原《管理办法》内容共五章十四条,修订后,新《管理办法》内容共六章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标题修改。将《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修改为《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更切合实际。
(二)总则部分。
1.第一条“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制定本办法”修改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富民能力,推进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根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后能够与我省实际结合更加紧密。我们在工作中经常强调林业的富民能力,强调要培育经营主体,强调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现代林业经济,就是体现“两山” 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第二条 “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修改为“以森林资源等为经营对象”。体现职能变化,体现林业部门管理职能变大。
(三)申报部分。
1.第四条第一款企业规模,由所有产业的笼统指标修改细化为八类,针对八类不同的产业,分别做出不同的量化指标,有利于兼顾不同的产业培育和发展,有利于培育发展与林农联系更加紧密的产业,如油茶、香榧、林下经济等直接带动林农增收的产业,也便于企业申报的实际操作。
2.第四条第二款企业带动辐射能力由笼统指标进行细分量化,突出了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更加紧密。
3.第四条第五款企业信用,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增加近两年内征信查询无不良记录内容。强调了企业守法和诚信经营。
4.第五条对降低企业经营规模要求的,做了明确要求,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对26个加快发展县所辖企业,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林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企业等,做了适当降低标准。主要就是扶持与产业发展紧密的种业、与欠发达地区扶贫力度大的企业。
5.第六条申报材料增加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负责、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和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质量安全情况说明。体现“谁申报、谁负责”的责任担当,强调了企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和安全生产的底线要求。
(四)监测部分。
第九条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由每3年一监测修改为每2年监测一次。为应对形势变化快,做出的适当调整。
(五)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被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增加了“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限制条件,克服企业申报的随意性。
(六)附则部分。
增加第十六条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有关待遇。省级龙头企业不再是一块牌子,而是享受实实在在的利好。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信贷投入、吸纳社会资金、税收优惠、用地用电扶持、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方便、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等政策。
三、适用对象
以森林等林业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品竞争力强、规模处于行业前列,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
四、注意事项
无。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待遇。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待遇。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资本“上山入林”投资林业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林改〔2019〕73号)指出: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同等待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119号)》规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信贷投入、吸纳社会资金、税收优惠、用地用电扶持、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方便、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等政策。
六、新旧政策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