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2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和《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
其他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二、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除给予《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增加补偿资金5%外,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再给予30%的奖励;对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部分25%的奖励。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6〕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