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地方志编纂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7〕78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社会科学院、地方志编纂室:
经研究,同意省社会科学院、省地方志编纂室《关于地方志编纂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附件:关于地方志编纂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地方志编纂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报告
浙社科[1987]34号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我省各级地方志部门,担负着地方志资料征集、新志书编纂、旧志整理和方志理论研究等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对开展本省地方志系统专业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志属于社会科学,因此,本省地方志系统专业人员的专业职位评审,拟主要靠用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进行,其中,地方志资料和技术编辑等人员的专业职务评审,拟靠用出版、图书、档案等专业人员职务系列进行。其评审工作由当地相应的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
二、地方志专业职务的评审范围,限于直接从事地方志编纂业务指导、编纂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从事志办机关刊物(含工作通讯、信息交流、简报等)编辑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从事地方志理论研究、旧志整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地方志编纂搜集整理资料(含影、图、表资料)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
三、各市(地)县(市)地方志编委会的职称改革工作,均由所在市(地)县(市)职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具体部署。其中没有评审中级职务条件的,可由市(地)职改领导小组签具意见,转报请或推荐到省地方志编纂室,委托省社科院社会科学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其他有关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不属于事业编制性质的地方志编纂部门,目前暂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室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