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关于贯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
渝人发〔2004〕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3〕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组织管理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管理等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负责。
二、组织机构
市人事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联合成立重庆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考办”),负责全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软考办”设在市信息产业局(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职责分工
㈠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和“市软考办”日常管理工作。
㈡ 市人事局负责颁发资格证书,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外语要求
根据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要求的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1]266号)和《关于我市专业技 术人员初级职称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155号)有关规定,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高、中、初级考试合格者,在获得资格(水平)证书时,必须参加工程系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五、聘任办法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㈠ 取得初级资格人员
⒈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聘任技术员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⒉ 大学专科毕业,可聘任技术员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⒋ 研究生班毕业,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㈡ 取得中级资格人员
⒈ 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⒉ 大学本、专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⒊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⒋ 取得博士学位,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㈢ 取得高级资格人员
⒈ 大学本、专科毕业,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⒉ 取得硕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满4年,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⒊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各地人事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格执行人事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3〕39号)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我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各项工作。
附件:
⒈ 重庆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⒉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3〕39号)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