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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社〔2016〕35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本级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市本级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3〕010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6〕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3〕10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6〕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市本级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上级财政下拨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对象,是市本级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上级财政下拨的相关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统一分配。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重点学科建设;

(二)人才培养;

(三)中医发展;

(四)干部保健;

(五)医院管理;

(六)承担公共卫生任务;

(七)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边等公共服务;

(八)其他。

第六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项目及标准

(一)重点学科建设补助。国家级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补助30万元;省级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补助15万元;市级重点学科(含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培育学科补助4万元;市级扶持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补助2万元。对中医中药、精神卫生、妇幼卫生、疾病控制、输血医学等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适当给予倾斜,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酌情上浮20%。

(二)人才培养补助

1.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绿谷医坛新秀、省卫生创新人才、省医坛新秀进修学习补助标准。

①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按教科研经费补助标准;

②绿谷医坛新秀(护理新秀)3年一个培养周期,每人2万元;

③省151人才、省医药创新人才,给予培养期内每人补助10万元。市138人才,给予培养期内每人补助3万元;

④省医坛新秀,给予培养期内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培养经费;

⑥入选院士和博士工作站补助:3万元/每站。

2.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补助标准:国家级每项补助3万元,省级每项补助2万元,市级每项补助1万元。

3.住院规范化培训补助。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能、学员人数,对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等支出进行适当补助。

4.项目和课题经费补助。根据当年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计划立项申请项目和课题经费,按照实际立项情况进行适当补助。

5.护理培养补助。对承担在校中专护理学生培养任务的单位进行适当补助。

(三)中医发展补助。对中医“治未病”、中医康复、中医药人才培训、中医预防保健、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方面支出进行适当补助。

(四)干部保健补助。对保健干部在医院就诊、住院、各项医疗检查、医疗保健器材、健康体检以及健康教育、住院慰问、春节慰问、防暑药品发放等方面支出进行补助。

(五)医院管理补助

1.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补助。对组织开展质控、医疗技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培训,开展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支出进行适当补助。

2.公立医院考核补助。按照市级公立医院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补助,并适当向中医、妇幼保健、精神病防治等方面倾斜。

(六)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1.两癌筛查补助。筛查对象:丽水市区农业户籍已婚妇女,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检查项目:宫颈癌检查和乳腺癌检查。补助费用标准:筛查经费按80元/人次的标准核定,其中宫颈癌检查50元/人次,乳腺癌检查30元/人次。

2.免费产前筛查补助。对承担莲都区户籍孕妇或配偶血清生化三联筛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50元/人。

3.国免项目补助。对承担全市涉外婚姻、莲都区户籍且住址在丽水经济开发区人员婚前检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准备怀孕的夫妇的优生健康检查,婚孕前检查补助经费每对410元;符合生育政策的再生育对象,常住流动人口中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算标准为每对360元。

4.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对承担莲都区户籍且住址在丽水经济开发区辖的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疾病筛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93元/人)和听力障碍筛查(45元/人),共138元/人。

5.艾滋病免费检测补助。市直医疗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孕产妇;产前(包括门诊手术、妇科的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放取环手术、结扎手术等)病人;进行介入治疗、内窥镜检查、血透、创伤性检查、创伤性治疗(不包括浅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等病人开展艾滋病免费检测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6元/人次。

6.免费窝沟封闭补助。对承担免费窝沟封闭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7.肠道传染免费检测补助。对肠道传染免费检测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人次。

8.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补助。对承担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9.疾病控制补助。对开展死因监测、法定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急性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疟疾消除、结核病防治、艾滋病性病防治及慢病监测、35岁及以上内科门诊首诊测血压工作等各项疾病控制工作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10.院感管理补助。对开展手卫生、多重耐药菌的监测与防控、目标性监测、消毒隔离、职业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等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11.食源性疾病监测补助。对承担特定病原体食源性疾病监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食物中毒)报告和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12.结核病治疗定点医院补助。对被认定为结核病治疗定点医院进行适当补助。

13.精神卫生补助。对专门承担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14.美沙酮维持治疗补助。对承担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15.妇幼保健补助。对专门承担孕产期保健管理、妇幼卫生监测、儿童保健管理、计划生育保健管理等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16.重点传染病防治补助。对专门承担重点传染病防治的单位进行适当补助。

17.卫生监督补助。对专门承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学校卫生等卫生监督的单位进行适当补助。

18.急救管理补助。对专门承担急救管理的单位进行适当补助。

19.惠民医院项目补助。对承担政府惠民医院项目的市级公立医院给予补助。

(七)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边等公共服务补助。对承担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边等公共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八)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补助。市级公立医院经政府批准纳入市直基本建设预算项目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九)公立医院大型设备购置补助。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购置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同级财政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资金、先后排序、逐年安排”的原则,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十)公立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通过调整医疗服务性收费进行弥补,弥补率未达到90%的,给予专项补助。

(十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根据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支差额、村卫生室一体化、医疗设备给予补助。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补助资金使用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统一分配,并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补助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 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明确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具体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应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相关单位应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是指市直和丽水经济开发区,不包括莲都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社〔2007〕15号)、《丽水市直艾滋病免费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社〔2008〕18号)、《丽水市本级婚前医学免费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社〔2008〕135号)、《丽水市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免费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社〔2008〕212号)、《丽水市本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社〔2014〕117号)同时废止。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