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金市建〔2019〕3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建设局、金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住宅小区内停车矛盾日益突出,小区停车难问题已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缓解居民停车难问题,现将《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4日
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
一、为破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规范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封闭式住宅小区汽车的停放管理。
三、本意见所称的物业住宅小区车位(库)包括: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二)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利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公用部位增设的公共停车泊位。
四、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监督指导;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督促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五、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日常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无专业物业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的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
六、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二)小区内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私家车小型汽车停放,禁止擅自停放大型车辆;小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三)已购买车位(库)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库)内,不应占用公用停车位;
(四)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配合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五)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七、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在严格遵守《
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基础上,车辆停放应按照所在小区规定交纳汽车停放服务费。
八、利用小区道路或其他公用部位增设停车位的,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不得占用消防、救护车等应急通道。
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以及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公约》中关于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三)按规范要求及时维护和更新小区内设立的车位线、交通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四)对不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和交通引导的行为,通过电话告知、张贴温馨提示单等方式劝阻;按本意见第十二条处理。
十、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应当遵循“车位(库)充分利用”、“先地下、后地面”、“租赁车位使用效率优先”等原则。
未售封闭式独立车库应优先用于出租,建设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
利用小区道路增设的停车位禁止加装停车锁或设置其他障碍设施。
鼓励通过科学管理,停车收费价格杠杆,提高租赁车位的使用效率。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车辆进出智能化管理。鼓励设置车牌自动识别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提高车辆进出效率。
十二、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进行应急处理。
十三、非封闭式小区和开放的住宅楼可采取相关交通管制措施,具备停车收费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