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儿童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教字〔200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切实提高少年儿童的艺术素质,现将《浙江省儿童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儿童艺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精神,努力推动儿童艺术的繁荣发展,切实提高少年儿童的艺术修养,决定设立浙江省儿童艺术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儿童艺术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儿童艺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儿童艺术专项资金的来源,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省内儿童艺术院团发展及优秀儿童剧的剧目创作;
(二)省内儿童艺术表演剧目的演出补贴,包括“雏鹰计划万里行”活动经费;
(三)参加全国性及全省性儿童艺术评比活动经费;
(四)奖励省内优秀儿童剧目;
(五)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浙江省儿童艺术发展扶持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审核儿童艺术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二)对省内艺术团体申请儿童艺术专项资金补助的艺术剧目进行评估,确定剧目演出场次补贴标准;
(三)审核儿童艺术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儿童艺术发展扶持项目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
第五条 除省属表演艺术团体外,省内其他表演团体的儿童剧目演出原则上按场次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省文化厅根据剧目的社会影响、受教育人群、收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省属艺术表演团体的补助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年终结算”的办法。由省属艺术表演团体年初按计划申报,经儿童艺术发展扶持项目评审小组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分期拨付给用款单位,年终统一结算,实际补助数低于(超过)计划数的部分,由省财政年终补足(或次年扣减)。
(二)省内其他表演团体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儿童艺术发展扶持项目评审小组的审核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下达。
(三)其他经省儿童艺术发展扶持项目评审小组核定的,涉及儿童艺术的经费支出由浙江儿童艺术剧团支付,定期向省财政厅结算。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