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我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针对我省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简化审批环节、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和推进审批层级一体化等审批制度改革新情况,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推动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部门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明确监管的重点和内容
(一)加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内容,应通过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地方标准等手段,强化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做到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下级行政机关要确保下放事项纳入承接部门的监管体系,重要审批事项应逐项或逐类建立监管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制定提高下级行政机关承接能力计划,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并采取在线监督、日常检查等方法进行监督评估,确保下放事项得到有效规范执行。
3.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对商事制度改革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重点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平台和在线审批系统,实现各有关职能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
4.调整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应严格限制审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为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事项,应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服务需求作为管理重点。
(二)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加强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协同监管。
1.项目前期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通过在线审批系统等平台,实现部门间并联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各种手续。
2.项目开工前审查。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后限时出具审查或批复意见。
3.项目建设现场监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消防、人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组织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消防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要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建成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5.项目投产运行督查。要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建成后规范运行。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行政监管责任。
通过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边界,特别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权限范围,形成分工明确的工作责任制,确保不留监管“死角”和“盲区”。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情况,科学划分和依法界定上下级监管权限,建立动态化管理制度,构建责任边界范围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健全行政监管方式。
1.完善日常监管方式。制订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保障措施。向社会公开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行业技术、安全卫生等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的对象、方式、措施和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2.推进监管信息化。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扩大在线及时检测范围。综合应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加快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管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充分利用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并联审批和稽查系统,实现项目审批和建设在线监管。建设内生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省与市县“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3.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风险防范。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区域内产品质量、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潜在损失重大环节和领域的监管,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三)建立协同监管制度。
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先照后证”“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以及“多证合一”等改革,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围绕跨部门合并审批事项,应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和办理,并在明确各自责任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围绕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高效审批和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建立监管联动机制。项目审批部门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全国联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探索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实时交换共享项目信息。发挥项目稽查监管作用,健全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系统,联合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强化综合性稽查。
(四)创新监管执法机制。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推动监管中心下移,逐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优化执法层级,省和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比较突出、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的执法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根据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完善社会监管机制
(一)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信用主管部门要在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上,牵头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逐步将工商、税收、金融、社保、交通、安全、环保、司法、旅游等信用类别的监管信息作为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建设重要内容。加快信用地方立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统一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完善信用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各项制度,推动政府、行业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对监管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法人、市场主体和自然人,要依法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管理系统,方便社会公开查询。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运用行业惩戒、行政惩戒、司法惩戒等手段,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
(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透明度,督促企业强化对安全生产、产品和服务质量、操作规程、风险防范等的主体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基本框架,加快行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认证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通过修订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相关领域的专业监督。放宽检验检测市场准入,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发展,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三)促进社会共治共管。
整合公众举报投诉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消费维权、产品服务质量、环境保护、违法经营、项目违规建设等方面问题。完善公众投诉的协调督办、执行办理及效能监督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置社会公众的投诉,将各类市场行为置于全社会公开监督之下,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
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新闻媒体客观反映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违规经营、违规建设、侵犯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问题。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增强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和标准,创新监管制度,落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
(二)建章立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明确的监管事项以及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其中对下放事项要抓紧建立配套监管机制并提升基层承接能力,有关制度机制建立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审改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责任清单制定和承接审批事项情况,健全完善监管措施,其中对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高效审批和不再审批改革试点以及市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试点等,要抓紧制定部门协同监管办法。
(三)督促落实。省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应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的,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或因工作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重大事故的,都要依法追究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