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度起,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标准调整为以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1297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仍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54号)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