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3〕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绍政发〔2018〕1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提高医疗保险水平,确保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其中个人缴纳240元,镇(街道)财政对户籍在本镇(街道)的成年人补贴120元,市级财政补贴 440元。
未成年人(学生)筹资标准不变。
二、待遇水平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其报销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35%。
一个医保年度内,成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其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85%。
参保人员的其他医疗待遇仍按《
绍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绍政发〔2012〕46号
)和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发改综〔2012〕52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参加居民医保的高等学校在册新生,首次参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按原规定选择一年半标准参保缴费,也可选择一年标准参保缴费。选择一年标准参保的,财政按一年标准补贴,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绍政发〔2012〕46号、绍市发改综〔2012〕52号和本意见规定予以报销。
参加居民医保的高等学校当年毕业班学生,在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用时,可按全年标准缴纳费用,也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半年标准缴纳费用(财政也相应按半年标准补贴)。按半年标准缴纳费用的参保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绍政发〔2012〕46号、绍市发改综〔2012〕52号和本意见规定予以报销。各高等学校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缴费工作,并在上报参保名单时标记好按半年标准缴费的参保学生。
2. 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