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莲都区民办教育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丽发改体改〔2015〕2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法规〔2019〕4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莲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批复〈莲都区民办教育改革试点方案〉的函》悉。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社会事业综合改革县(市、区)试点主题的批复》(丽政函〔2014〕83号)精神,经会同市教育局审议,原则同意该试点方案,并作适当修改,现将《方案》批复你区。你区要加强领导,明确重点改革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及时间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组织专题研究,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莲都区民办教育改革试点方案》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3日
莲都区民办教育改革试点方案
2014年,莲都区民办教育改革试点被确定为丽水市社会事业综合改革县试点主题。为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丽政发〔2014〕42号)和《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全面成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以及国务院、省、市关于民办教育改革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体制改革,创新办学模式,鼓励特色和优质发展,确保我区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改革目标
以创建优质特色的民办学校办学体系为导向,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教育,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学。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在民办学校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
(二)合理布局。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妥善处理公办和民办之间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共同发展。
(三)扶优带弱。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重点扶持一批条件好、规模大、质量高的民办示范学校(幼儿园),以点带面,促进民办学校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改革举措
(一)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
1.建立分类登记办法。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形成差异化的分类扶持政策体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分类管理办法由各登记管理单位另行制定。
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由董事会根据自愿原则选择,采用决议方式决定。法人属性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新办民办学校按照本方案分类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三年内分批次完成重新登记工作。(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编委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2.健全产权归属制度。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投入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由国资公司和教育部门负责收回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历史成本原则返还举办者原始及累积出资,仍有结余的,按办学效益和贡献给予举办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余部分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学校终止时,按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置。(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3.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出资、投资办学,或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民办学校教职工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办学。
鼓励优质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公办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混合所有制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基础教育教学设施,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规范民资办学准入。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政府财政、税收等政策资源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社会力量在各个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倡导在全日制教育领域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非全日制教育领域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适度有序放开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举办营利性中外合作培训机构。允许以多种形式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或开展境外办学。(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5.推进教育引资引智。加大教育引资、引智力度。结合全区教育发展规划,推出一批重点项目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着力推进白云小学、东港小学、厦河新村幼儿园、碧湖幼儿园招商引资工作。探索通过将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怀、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教育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办学,建设高端民办学校。
积极探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相委托管理。鼓励将薄弱的公办学校交由优质民办学校托管,支持薄弱民办学校将管理权委托给优质公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推进集团化办学。支持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民办学校引进国际先进教育品牌和优质教育资源,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件》试点开设国际课程。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先进的国际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和标准。(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
(二)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1.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从2015年起,区财政整合现有民办教育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探索建立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专项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奖励办法,由教育、财政等部门制订。(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2.健全公共财政扶持制度。根据民办教育的发展需求,健全政府财政奖补、助学贷款、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等制度。政府财政补贴制度要明确补贴的项目、标准,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民办学校家庭贫困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校级助学金、奖学金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购置电脑、多媒体、图书、课桌等教学设备,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在资产登记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增加国有资产数。探索通过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吸纳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捐赠资金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的资产结余等资金。规范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健全基金会对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奖励制度。(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3.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向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购买就读学位、优质课程、科研成果、政策咨询、评估验收等服务的制度。将本行政区域户籍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近入学的,应当与接收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拨付标准按照本区域同级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民办学校承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依法协助争取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幼儿园名下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产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和个人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改制重组中,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收营业税,出资人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政策。(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5.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教育用地与公办教育用地享受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要根据教育布局规划,预留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争取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捐资办学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用途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需改为出让的,按国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处理,出让金由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责任部门: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分局)
6.建立奖励激励制度。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除捐资办学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以及按规定提取各种基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当年办学结余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举办者。专任教师具备同类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比例少于70%的民办学校,不列入奖励范围,且在各类评优评先、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等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区政府对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长期从事民办教育事业、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校长、教师等,予以表彰和奖励。(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三)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落实教师社保待遇。民办学校应配备具有教师资格、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依法建立社会保险经费分担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社保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向相关部门办理。教师人事关系委托区人才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教师退休待遇,参照新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民办学校及教师应按规定缴纳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要通过一定比例标准的补助,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教师退休待遇。(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2.提高教师工资水平。区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6月份以前,向社会公布各类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岗位绩效工资的70%。民办学校应按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师档案工资。民办学校教师经聘用为职业员工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员工档案工资,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书面通知本人,审批表送区人才管理服务机构存档。(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3.健全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培训培养、社会保险、评优评先、岗位流转等重要依据。民办学校教师与任教学校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后,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学校、教师(申请人事代理人)与区人才管理服务机构共同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人事代理手续每年8、9月份集中办理。(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
4.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福利由受援民办学校支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工资福利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满,可在编制许可范围内,经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通过直接考核等方式由公办学校重聘。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公办学校教师和教科研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到民办学校支教的,经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为稳定教师队伍,全区每年因支持民办学校而办理提前退休的人数严格控制在全区教职工编制总数的1%以内。各单位办理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编制教师总数的3%以内,对编制少的小单位视情况办理)。民办学校教师可在聘用期满后,参加公办学校的招聘考核,一经录用,符合规定的工龄、教龄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予以连续计算。(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
5.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科研申报、评优评先、培训培养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将其纳入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培养或引进的特级教师等各类高层次人才,任教期间可参照莲都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确保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要大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持证上岗培训,提高民办学校师资合格率。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教师在限期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逾期未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不得从事课堂教学。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支教要求,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作为其支教经历。(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四)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1.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推行科学管理,落实管办分离要求,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制和监事(监事会)监督制度,规范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明确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权责,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利。举办者选派参与董事会(理事会)的代表要熟悉和热爱教育工作。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规定治理学校。要推行民主管理,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2.依法保障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行使教学、招生、收费等办学自主权,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机构,聘任教职员工和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需要,在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民办学校招生相关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通过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规划的学生。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办学有关规定或约定组织招生。
3.依法规范收费自主权。按照优质优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的收费政策。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基准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基准价5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他学校按不高于基准价3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主要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等)和以民办形式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按等级限额收费,由教育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向社会公示退费办法。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前一周进行公示。
4.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经依法
验资确认后,足额过户至学校名下。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转让、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到学校名下,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到学校名下。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民办学校限期及时完成资产过户工作。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学校名下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产(股)权份额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
5.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同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公办学校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资产要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民办学校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对接受政府经常性资助的民办学校,区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
6.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学校均应按学费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风险基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存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风险基金。民办学校按核定的办学规模、收费标准提取风险基金,凡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风险基金最低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保教费)年收入的7%。有独立校舍的学校,风险基金最低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保教费)年收入的5%。
7.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民办学校要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首要任务,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学校办学内涵。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质量管理和评估,创新载体引导民办学校积极升等创优,创建一批高质量有特色民办学校。鼓励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探索9年一贯制办学模式,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任组长, 常务副区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教育副区长任副组长,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民政、经商、工商、质监、国土、建设、国资、公安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解决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同时要落实责任科室与具体责任人,确保改革试点取得全面成功。
(二)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把民办学校纳入全区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扶持资助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建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检查、综合巡查、年检、举报案件查处等形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场所、招生广告、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规范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超范围办学、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绩效考核。根据责任分工情况,区委、区政府将对各部门推进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考绩的依据,督查考核结果将向全区通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做好改革创新举措的宣传,全力营造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