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5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18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中
契税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沈财农税〔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4号
)是针对法人企业制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法人企业形式。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其改制重组过程中必须有一方是原国有、集体企业。没有特别指明享受优惠政策主体是国有、集体企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分离的。股权是一种按份共有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占股份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土地、房屋是企业法人财产,而公司独立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股权转移变化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会导致企业法人资产的权属转移,不涉及
契税问题,不征收
契税,也不需办理减免。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