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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农发〔2021〕14号
南湖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平湖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现将《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社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5日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的意见》(浙农经发〔2019〕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的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注册登记

1.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2.合作社成员除满足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外,仍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成员数10个及以上,且成员均拥有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2)成员数20个及以上,且成员拥有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占比不低于40%;(3)成员数50个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适当放宽)。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数须在5个及以上。

3.成员出资结构合理,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2.社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3.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三)经营服务

1.指导成员按照统一的生产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合作社成员建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植保、农机等服务类合作社有专业作业队伍、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规程,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完整的作业档案。

2.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品一标”等认证;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3.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1次以上。

4.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销售成员农产品50%以上。

(四)财务管理

1.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行独立核算。

2.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相关内容。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五)运行绩效。年经营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70万元以上或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

(六)诚信守法。合作社要诚信守法,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七)加分项。合作社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荣誉的,可获得相应加分。

(八)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

2.合作社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九)经评审,总分到90分(含)以上的,可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所在镇(街道)初审通过后,于申报年度4月30日前向当地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对提交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核推荐。

(三)县(市、区)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抽查;在此基础上,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

1.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件1);

2.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分表(附件2);

3.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4.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

6.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表;

7.县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证明;

8.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9.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授权使用证明;

10.产品和基地认证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11.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12.上年度盈余分配记录、成员账户;

13.召开成员大会的记录或者证明材料;

14.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 测

第八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监测制度。

(一)监测工作由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进行监测,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监测年度6月30日前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材料。

(三)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测材料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以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结果,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监测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合作社自查和工作情况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注册登记变更后及时到县(市、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不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

3.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经营中发现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5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农经〔2015〕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其他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2.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分表

 


附件1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合作社名称(盖章)


理事长


地址

县(市、区)    镇(街道)    村

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时间


固定资产(万元)


成员数(个)


其中拥有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的成员数量(个)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使用注册商标


前2年中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次)

20XX年:

20XX年:

 

 

20XX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按交易(量)额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前2年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或经营服务面积(万元或亩)

20XX年:

20XX年: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是  □否

前2年中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次数

20XX年:

20XX年: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是  □否

是否指导社员按照统一的生产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种养类)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服务协议和作业档案(服务类)

□是  □否

是否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是  □否

“三品一标”认证


合作社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盖章)

      

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月   


附件2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分表

序号

项目

指标

标准

分值

自评

县(市、区)评

市评

备注

1

设立登记

(25分)

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

必备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5





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5





合作社成员除满足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外,仍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成员数10个及以上,且成员均拥有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2)成员数20个及以上,且成员拥有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占比不低于40%;(3)成员数50个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适当放宽)。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数须在5个及以上。

10





成员出资结构合理,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5





2

民主管理

(15分)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5





社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5





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5





3

经营服务

(25分)

指导成员按照统一的生产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合作社成员建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录。

5





植保、农机等服务类合作社要有专业作业队伍、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规程(3分),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完整的作业档案(2分)。

5




非服务类合作社可缺此项

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5





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品一标”等认证(3分);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2分)。

5




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

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1次以上。

2





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销售成员农产品50%以上。

3





4

财务管理

(20分)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行独立核算。

5





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相关内容。

5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5





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5





5

运行绩效

(10分)

年经营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70万元以上),低于标准(含)10%的扣1分,低于标准10%-20%(含)的扣3分,低于标准20%以上的此项不得分。

5




非服务类合作社可缺此项

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低于标准10%(含)的扣1分,低于标准10%-20%(含)的扣3分,低于标准20%以上的此项不得分。

5





6

诚信守法

(5分)

合作社诚信守法,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5





7

奖励加分

(10分)

合作社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荣誉的加5分,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加10分,不可累计加分。

10





合计

/





 

注:

1.考核总分为110分,根据认定标准制定此表。

2.评分时,如无特殊规定,满足标准得满分,反之得0分。

3.评分标准缺项的合作社可按比例进行折算。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8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1. 文件制定背景。2015年,市农业经济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农经〔2015〕5号),通过多年培育,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保持规范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7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7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1家。但是,对照中央、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新要求,原先的管理办法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需要建立完善一套新的管理办法,以加快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经营服务好、示范带动强的农民合作社。因此,起草了《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文件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的意见》(浙农经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确立《办法》的实施依据、适用主体、认定原则。

第二部分为认定条件。从注册登记、民主管理、经营服务、财务管理、运行绩效、诚信守法六个方面设立认定标准,并增设奖励加分项和一票否决指标。

第三部分为评选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主要分为镇(街道)初审后主体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抽查及评审认定这三个程序。

第四部分为监测。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程序、监测所需材料、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和取消市级示范性称号情形等规定。

第五部分为附则。

与原《办法》相比,本《办法》除了吸收上级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最新要求以外,在认定标准、评定办法、操作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调整。总体来说,认定标准更灵活,评定办法更科学,操作程序更合理。

第一,关于认定标准。在成员结构、数量和民主决策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如,10个以上注册家庭农场的农户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即可纳入市级示范性认定的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认定,提出了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第二,关于评定办法。采用评分制,通过赋分、加分和一票否决等,既给予申报主体一定自由发挥空间,又设置了基本红线。

第三,关于操作程序。明确了镇(街道)初审、市局实地抽查等步骤,使相关单位责任更加明确,确保审核把关更加严格。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办法》规定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的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实施时间:2021年4月5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2. 解读人:杨霞菲。

3. 联系电话:0573-82872567。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