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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全文废止】

温政令〔2002〕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现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九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令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废止《温州市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与《温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二、修改以下市政府令:

  1.删除《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十八条。

  2.删除《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第十五条中“优先选用市内投标单位的市内产品”规定。

  3.删除《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删除《温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