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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5〕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普陀山管委会制订的《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筑,保障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精神,对普陀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对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一)办理过临时建筑许可手续,批准期限到期后未办理延期许可的,或至今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

(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至今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

(三)未按当时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对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公布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至今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

(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应拆除而至今仍未拆除的;

(三)办理过临时建筑许可手续,批准期限到期后未办理延期许可的;

(四)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

三、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公布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规范内擅自新建、扩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排水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在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的;

(七)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

(八)位于重点区域的违法建筑;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它情形。

四、违法建筑的拆除根据规划需要和普陀山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逐步推进。

五、本意见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