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5〕9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失效。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力度,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抓好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现本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工作,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深入开展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是当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进一步推动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全面落实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05—2007年每年新建标准农田100万亩、“十一五”期间每年垦造耕地20万亩和继续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任务,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认真开展耕地开发后备资源、土地整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完善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专项规划。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规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并制定实施年度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计划,确保完成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目标任务。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现有耕地连片面积平原地区100亩、山区坡度25度以下50亩以上的,均可立项建设标准农田。对适宜开发成耕地的后备资源,要优先用于垦造耕地。
  三、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支持力度
  加快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完成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与奖励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挂钩制度。对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地区,按超额完成面积的5%奖励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同时,将标准农田建成后的奖励标准从原每亩10元提高到每亩20元。
  提高开荒垦造耕地和围涂垦造耕地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开荒垦造耕地集中连片面积、灾毁耕地复耕面积在20亩以上的项目,可申请省级资金补助。提高开荒垦造耕地项目的省级资金补助标准,垦造水田调整为每亩补助1500元;垦造旱地调整为每亩补助700元。农村宅基地复垦奖励资金标准调整为每亩6000元。滩涂围垦按浙政发〔2005〕3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围成后垦造成耕地的,除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外,可按照开荒垦造耕地项目向省里申请资金补助。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足额提取15%土地出让金作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切实落实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资金,并适当提高对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确保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垦造的质量。
  四、推行补充耕地易地委托垦造和标准农田易地代建制度
  各地应立足本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确因资源缺乏无法实现的,可以进行补充耕地易地委托垦造和标准农田易地代建。
  补充耕地易地委托垦造和标准农田跨县(市、区)代建的,由双方国土资源部门商定,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的须由双方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鉴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实施。易地委托垦造耕地和易地代建标准农田的,须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确认。补充耕地易地委托垦造的资金补偿标准按双方当地耕地开垦费就高标准确定。标准农田易地代建的,由双方国土资源部门商定资金补偿标准。
  五、规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省级统筹管理
  自本意见下发后,凡向省统筹专户调剂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县(市、区),省里原则上参照市场调剂价(每年初确定,一年定价一次)支付统筹款,并按统筹折抵指标额的20%奖励相应县(市、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年度使用额度。
  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按每亩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并按委托造地面积的10%奖励相应县(市、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年度使用额度。
  2004年及以后动工建设的滩涂围垦项目,按实际围垦面积的20%由省里统筹用于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并按省委托垦造耕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奖励政策执行。已围滩涂的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并落实资金和开工后,可视为项目补充耕地方案已经落实。
  六、加强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的管理
  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混淆土地地类、在林地上实施开荒垦造耕地项目。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立项要科学论证,严格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和备案核准手续。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工程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施工必须按规划设计和规范要求组织落实,项目竣工后先经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再按规定组织验收,确保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和垦造耕地项目面积符合实际、建设标准符合规定、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的监管,对挪用、截留、挤占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用地指标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审计、环保、林业、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督促各地保质保量完成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计划任务。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