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 将第二条(一)第2点、第3点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全市优势资源,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各分园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经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创建分园和挂牌分园(以下简称“各分园”)。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延伸区和联动区经认定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税政策扶持
1.经认定的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创建单位,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再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2.相关县(市)区政府对各分园实行独立的财政结算办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2013年各分园实际财政收入为基数,自2014年起前五年内新增税收(仅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60%返留各分园,后五年内新增税收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40%返留各分园。〔市财政局牵头,
宁波市税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3.各分园内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及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财政局牵头,
宁波市税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设立分园发展扶持基金
设立1亿元的分园发展扶持基金,自2014年起五年内由市财政安排8000万元、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安排2000万元,每年具体安排额度由市财政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协商确定;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分园细分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方向为:分园重大项目建设贴息和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补贴,高端人才引进补贴,投资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风险补偿,“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联动招商经费支持、招商项目库建设等。
建立分园考核制度,各项扶持资金运用和分园考核情况挂钩;专项支持经费下达时,各分园所在县(市)区政府须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分园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加强分园用地保障
1.各分园发展所需的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主要由各分园所在县(市)区政府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分园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2.市国土资源局和分园管理机构共同建立分园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机制,分园管理机构对各分园申请的用地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后,结合各分园的年度考核和前一年指标使用情况提出项目用地的推荐意见,统一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进入市项目储备库,市国土资源局和发改委优先予以安排;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亩的专项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一区多园”重点项目建设。〔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3.各分园的开发投资公司建设运营的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明确租售面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可按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规定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并分割转让。〔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1.在各分园工作、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5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由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全额给予补贴。〔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2.各分园引进的市内外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国(境)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在企业工作期间挂靠各分园所在县(市)区的人才管理服务中心,5年内保留事业身份或享受事业身份待遇;5年后与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直至退休的,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促进项目有序转移
宁波国家高新区按各分园重点发展的细分领域,优先安排孵化成功项目或整体搬迁项目落户各分园;落户项目自赢利年度起五年内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分园留成的30%补充分园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和新材料科技城“一城多园”的分园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通过认定管理、规划指导、招商平台搭建、人员挂职交流、联合开展招商活动等方式,指导、协助各分园加快特色产业的引进和集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编委办、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理顺分园发展体制
各分园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明确相关机构职责,或成立专业园管委会,实行相对独立的财政结算办法;在机构编制、土地保障、政策扶持、项目布局等方面加大对分园的支持力度。〔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分园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将经济管理权限充分下放,切实提高分园在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投资审批、财政政策、开发建设和企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行政效率。〔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
(四)完善分园统计工作
建立宁波国家高新区与各县(市)区的双重统计机制;各分园管委会负责汇总整理反映专业园发展的相关数据,分别报送至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