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2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建发〔2021〕7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保障国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保障国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而形成的非经营性公有房屋,不包含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南明山街道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处于出租状态的直管公房的管理,不包含已腾空的直管公房。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与协调监督。
市住保中心是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修缮管理、信息统计、数据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直管公房信息动态监管,提升市区直管公房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遵循“只出不进”原则。已腾空的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不再作为直管公房房源进行配租管理。
第六条 租赁期满,直管公房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属于市区城镇居民;
(二)承租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同期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购有期房或者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视为有房;
(三)承租人(含配偶)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第七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按规定程序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
(一)申请:承租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租申请。
(二)审核:市住保中心经调查核实后签注审核意见。
(三)公示:审核合格的,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约: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保中心予以续签合同。
第八条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住(用)面积和租金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方应提交租赁承诺书。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政策性租金调整或房屋状况变动,应按新租金标准计租。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可免除租金。
第十条 因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而产生的物业服务、燃气、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市住保中心、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按征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市住保中心每年对承租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原承租人直管公房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腾退直管公房。年审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市住保中心应建立直管公房安全隐患、居住使用情况定期巡查制度,建立相应巡查台账,并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和擅自转借、转租、闲置等情形,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市住保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其腾退直管公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直管公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违法装修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四)在直管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直管公房或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市住保中心通知其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腾退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期满,存在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直管公房。承租人应自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腾退直管公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非承租人占用直管公房的,经市住保中心通知,应当立即腾退。
第十六条 凡根据本办法被通知腾退直管公房,拒不腾退的,由市建设局依法作出限期腾退的行政决定。
承租人应当自腾退期满之日起按照同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砖木、泥木结构住房按50%计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腾退之日止。
占用人应当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按照同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腾退之日止。
第三章 承租权的变更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应当从严控制。直管公房的原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承租人死亡之日起90天内,按程序提出承租权变更申请,经市住保中心同意后,承租权可以进行变更;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条件的,按程序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该房屋转入公租房房源后,可享有该房屋的优先配租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整改到位的,直管公房承租权暂缓变更: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三)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变更办理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修缮和解危
第二十条 直管公房的修缮与解危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住保中心应以确保房屋正常使用为原则,负责对直管公房进行日常维修、养护。承租的房屋、设施、设备出现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时,承租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破损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请市住保中心进行维修。市住保中心在接到承租人的维修申请后,应立即上门查看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维修。因承租人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报请市住保中心进行维修而致使损害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市建设局应加强对直管公房报修、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维修不及时、维修不到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房,不能继续使用的直管公房,应采用调换房源的方式,由市住保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市住保中心做好房屋的查危、修缮、搬迁等解危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所租住直管公房经鉴定为危房,市住保中心书面告知承租人后,承租人仍拒绝搬迁、拒绝配合修缮的,如直管公房发生险情,造成承租人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确需对直管公房进行装修的,应事先征得市住保中心同意,且不得违反房屋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得侵害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 违法、违规占用直管公房,擅自转借、转让、转租、抵押、互换直管公房,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用途,违规进行装修或不当使用房屋,造成直管公房损失或给出租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市住保中心应当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应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租赁合同期满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已承租直管公房的易地调动干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6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上位法缺失。《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废止,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及住建部门等政府层面均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可参照,这对我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存在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目前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75号)为依据,但缺乏整体性。
二是管理的边缘化。随着近年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且2015年的《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但直管公房作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延续下来的经济产物,承租条件与现有公租房保障条件大相径庭,原承租户不适宜套用公租房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任一对象的准入条件,因此不能单纯地用“三房并轨”一刀切,而需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若再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只会让直管公房越来越边缘化,要使直管公房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必须依据有效的管理办法去开展工作。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切实增强丽水市区直管公房工作的透明度,做好市区621套(处)直管公房续租、腾退等管理。
三、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3、《
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4、《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南明山街道范围内处于出租状态的直管公房的管理,不包含已腾空的直管公房。已腾空的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不再作为直管公房房源进行配租管理。
管理对象为已承租直管公房的承租人。
(二)执行的有关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于《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租赁管理、承租权的变更、修缮和解危、其他规定、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本《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概念界定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仅为仍在出租适用的直管公房,不包括已腾退的直管公房,明确了市建设局和市住保中心分别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租赁管理,是《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管理单位对直管公房管理有法可依的最重要的章节。
第五条规定了直管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只进不出。直管公房作为上世纪延续的经济产物,可以说是最早的一代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低、保障对象复杂,其性质决定了其必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本世纪初公租房等新型保障性住房的登场,直管公房并入公租房房源统一管理是其最好的归宿。
第六至规定了已承租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的续租条件,该续租条件沿用最初的准入条件,不作调整,着眼现在的同时,不忘尊重历史。
第七至十一条规定了续租条件、续租流程、合同管理、租金标准、其他费用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了年审和巡查制度,明确了承租人的违规情形,力求通过年审和巡查以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违规使用等情况,开展腾退工作。
第十五至十六条明确了对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及占有人采取的限时腾退的处置方式及时限:对于承租人,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对于占用人,则需要立即腾退。同时明确拒不腾退的,将采取行政决定、提高租金等措施。
第三章承租人变更,明确了允许变更的情形、变更流程、及暂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七条明确了变更的总原则:从严控制。因此规定了在承租人死亡,只有符合条件的配偶才能将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变更至自己名下,子女不允许变更。不过从人性化角度及出发,结合“三房并轨”原则,办法又规定了同住子女如果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以将该直管公房转化为公租房后,优先让其子女承租。
第十八和十九条明确了暂缓变更的情形:欠租及其他违规行为;明确了变更的流程。
第四章修缮和解危,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实施明确了出租方的修缮职责、解危职责,及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其他规定,规定了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毁及人身财产损害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对《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给予明确,同时明确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另外明确已承租直管公房的易地调动干部,参照《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本办法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75号)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更具实际操作,便于管理。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对部分承租对象实行免租优惠: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可免除租金。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房产处,联系电话:0578-210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