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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关税〔2012〕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2-01-17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

--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

---其他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