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宁波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性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0号)文件精神及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简称会展项目)是指由市委、市政府主办,市级机关具体承办,举办地在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和国(境)外重要城市,所需经费(简称专项资金)全部或大部分由财政专项安排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的会展活动。本办法所指的会展活动包括展览、会议(论坛)、节庆等。
第三条 会展项目实行“相应责任部门提出方案、专业中介组织评估、市会展办组织会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原有会展项目遵循绩效管理原则,稳步向市场化转型;新办会展项目本着从严控制原则,力求务实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分项核定、包干使用、绩效管理”的原则设立和管理,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组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项目申请和会展项目初步方案,市会展办对项目进行汇总平衡,委托专业中介组织评估;新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有项目由分管市领导审定。
第六条 组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6个月向市会展办提交项目整体方案(见附件1)、专项资金书面申请及专项资金预算表;市会展办拟定专项资金标准,市财政局核定专项资金方案并按程序拨付。
第七条 会展项目和专项资金未按时列入年度计划的,参照以上流程及时补报、受理。
第三章 申请标准
第八条 政府主导型展会按性质,分为贸易类展会、消费类展会两大类;按主办单位级别,分为国家级展会、省级(区域性)展会、市级展会三个级别。结合场馆租金、布展、容积率、摊位数、国内外客商和邀请嘉宾数、级别,以及与接待有关的餐饮、住宿、会议等综合性开支的因素,可申请最高不得超过1200万元的专项资金(见附件2)。
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政府主导型会议(论坛)按照其规模100人、200人、300人、400人及以上四个档次,结合会场租金、天数以及与接待有关的餐饮、住宿、会议等综合性开支的因素,申请30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金。国际性会议(论坛)的界定标准是参会嘉宾来自五个国家(地区)以上,境外嘉宾人数占20%以上。
第十条 专项资金“总量控制”。根据重新规范清理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年度核定的资金总量,原则上三年不变,由市会展办根据年度总量和各项目实施情况,统筹安排。组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满三年(届)的,申请金额按当年审定金额逐年递减,递减的标准为80%(第一年)、60%(第二年)、50%(第三年及以后)。
第十一条 鼓励节会合一,对包含展览、会议(论坛)、节庆等多种形式的会展项目申请专项资金,原则上以该项目的主要会展形式[展会或者会议(论坛)]给予审批;并结合其他相关会展活动情况,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对国际性、区域性大型品牌会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审查评估
第十三条 根据《宁波市本级重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党办发〔2003〕5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大活动专项经费预算决算管理(试行)的通知》(甬财政行〔2011〕236号)精神,组办单位在项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组织内审自查,做好项目经费决算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会展办报送自查材料和其他相应材料(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根据现行《宁波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市里明确规定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外,其他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由市会展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保廉办等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审计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组办单位负责会展项目筹办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预算绩效考核,严格跟踪问效。专款专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十六条 市会展办负责会展项目及专项资金的归口统筹和总体协调,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跟踪监管,市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审计,市保廉办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场租(免租的除外)、场馆布置、招商招展、宣传推广和邀请嘉宾的接待、住宿、餐饮等方面。
第十八条 按照《
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69号),对可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要求组办单位实行政府服务外包。
第十九条 组办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虚报或假报各类材料的,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经费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2.展会经费申请标准
附件1
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经费申报
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开展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经费预算表》
2.项目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资金预算方案;
3.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预期效益评估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项目结束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需详尽提供成交额、客商数等有效数据及活动资料等;
2.项目规模证明,其中:展览会需提供场地租用发票;会议(论坛)需提供酒店(宾馆)场地租用、住宿证明;节庆活动需提供影像资料;
3.签署的协议及各类合同复印件;
4.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附件2
展会经费申请标准
单位:万元
展会级别
类型
展会规模档次
|
国家级展会
|
省级(区域性)展会
|
市级展会
|
贸易类
|
消费类
|
贸易类
|
消费类
|
贸易类
|
消费类
|
1~2万平方米
|
200~400
|
150~300
|
150~270
|
100~200
|
100~180
|
100~160
|
2~3万平方米
|
400~600
|
300~450
|
270~390
|
200~300
|
180~260
|
160~220
|
3~4万平方米
|
600~800
|
450~600
|
390~510
|
300~400
|
260~340
|
220~280
|
4~5万平方米
|
800~1000
|
600~750
|
510~630
|
400~500
|
340~420
|
280~340
|
5万平方米以上
|
1200
|
900
|
750
|
600
|
500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