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2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2024〕3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1- 09- 09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连续1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稳步提高了我省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缓解了收入分配矛盾,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省上一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是在2017年12月1日,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需要再次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和《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调整时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备案等做了具体规定。
1.具体标准。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类。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2.调整时间。新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3.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备案。各市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