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猪保供稳价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地要在坚决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底线的基础上,落实属地政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部署要求,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促进生猪生产,坚持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加快释放潜在产能,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同时加强产销有效对接,做好冻猪肉储备及投放,确保我省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二、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加快推进规模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生产;有关部门要指导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以尽早投产。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从省内种猪场引进种猪,推动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生猪自给率较低的地方,要尽快规划新建一批高水平规模生态养殖场,优化生猪产业布局。支持发展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优质家禽等特色产业,优化肉类供给结构。支持养殖水平高、管理优、实力强的现代生猪养殖主体投资发展生猪产业,支持其通过收购、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改造提升传统养殖场,优化生产经营方式和主体结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摸清现有猪场生物安全水平底数,在2019年7月底前全面制定“一场一策”防控措施。加快实施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突出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确保年内改造提升生猪养殖场1000家以上。督促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加大原种场、大型规模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或者生猪养殖密集区排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建立区域性生猪养殖主体联防联控机制,做到排清一片、守住一片。加快区域性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猪生产重点县建设车辆高温清洗消毒中心、区域性生物安全隔离带等设施。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处理和监管机制,阻止餐厨废弃物喂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全面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为抓手,深化生猪屠宰企业整顿提升,淘汰落后屠宰企业,在2019年7月1日前,对不具备生猪屠宰条件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全力指导支持屠宰企业加快内部布局、屠宰工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改造,建立完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非洲猪瘟自检体系,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充实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强化检疫人员培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切实抓好冻猪肉储备。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场形势研判,综合考虑短期市场价格变化和下半年市场供求状况,适时开展冻猪肉储备收储;入库前要进行非洲猪瘟抽检,确保储备猪肉安全。当猪粮比价偏高、生猪价格高位运行时,要通过强化产销衔接增加储备,增强后期市场调控能力,防范因收储而推高市场价格。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确定收储和投放的具体时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调运保障工作;粮食物资部门按职责具体组织地方储备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各市要按照省确定的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做好收储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各地要根据市场情况,视情选择在重大节日前投放储备冻猪肉。若省内生猪价格分化明显或过度上扬,应及时实施冻猪肉储备省内跨地区投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支持生猪产能不足地区跨地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支持浙商在省外建立屠宰企业,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严格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管理,重点保障规模猪场种猪和仔猪正常调运,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提升运输过程防疫水平。加大对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等的场所及其自有或租赁冷库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落实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市场供应,及时足额将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贴发放到养殖主体,适时研究完善扑杀实施政策。加强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各地要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不断创新增信手段,通过政银保合作,探索以生猪为代表的活体抵押贷款模式,拓宽养殖户融资渠道。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适当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将政府扑杀病猪纳入能繁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责任范围,降低养殖风险。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附件:省本级及各市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9- 06- 28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受非洲猪瘟疫情和生猪价格周期性下行等多种因素影响,全国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同比降幅超过20%,预计全年猪肉产量将下降,后期生猪供应将趋紧。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多次作出明确部署,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稳定生猪等畜禽生产,做好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5月16日上午,胡春华副总理在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对促进生猪生产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猪保供稳价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共有八条举措。
第一条是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了各地政府对保障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属地责任,要求在养殖不污染环境前提下,围绕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目标任务,按照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做好产销对接和冻猪肉储备及投放,做到疫情防控和肉品供应两手抓、疫情防控和产业健康发展两促进。
第二条是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进一步强调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应与养殖量相匹配,养殖主体可以在不污染环境前提下,自行确定养殖规模,有关部门应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加快释放潜在产能。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同时,为推动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支持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猪场及空栏场从本省种猪场引种,省级财政对规模养殖场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从本省种猪场引进的种猪,每头给予500元的临时补贴(本省无法一次性供种,经批准确需从省外引种的可给予补贴)。
第三条是优化产业布局结构。主要是从优化生猪产业布局、肉类供给结构和生产经营方式、主体结构入手,提出自给率较低地区加快新建规模生态养殖场、支持发展优质家禽、支持现代生猪养殖主体投资生猪产业等方面要求。
第四条是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为进一步提升规模猪场和生猪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我省开展了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各地要在摸清现有猪场生物安全水平底数基础上,于2019年7月前全面制定“一场一策”防控措施,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确保年内改造提升1000家以上生猪养殖场。对列入行动计划并在年内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养殖场、屠宰企业,省级财政将整合和安排补助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为及时排除风险因素、建立区域性生猪养殖主体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落实大型规模猪场非洲猪瘟自检要求,加大原种场、大型规模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或者生猪养殖密集区排查频次。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生产重点县建设车辆高温清洗消毒中心、区域性生物安全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和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给予补助。同时,对餐厨废弃物全链条处理监管和禁喂生猪作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是全面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主要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对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要求,明确在2019年7月1日前,对不具备生猪屠宰条件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屠宰企业,坚决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围绕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指导支持屠宰企业加快设施改造,建立完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非洲猪瘟自检体系。围绕监管能力提升,充实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强化检疫人员培训。
第六条是切实抓好冻猪肉储备。明确了各地政府落实冻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的属地责任,要求各地在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和供求状况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冻猪肉储备收储,保持必要市场调控能力。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物资等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落实好冻猪肉储备收储、投放等工作,保障生猪市场和价格平稳运行。
第七条是强化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地资源禀赋,支持生猪产能不足地区到有条件地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提升猪肉供应能力。支持浙商在省外建立屠宰企业,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加快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严格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猪和仔猪调运,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强化猪肉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对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等的场所及其自有或租赁冷库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第八条是落实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主要通过财政、金融、保险等多渠道支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市场供应。由各级财政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生物安全水平、挖掘生猪产能潜力、保护种猪生产能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非洲猪瘟等强制扑杀等保障工作。为切实帮助规模猪场以及与生猪生产密切关联的饲料和屠宰加工企业解决贷款难或还款压力,要求加强对生猪等生产的信贷支持,不断创新增信手段,通过政银保合作,推行以生猪为代表的活体抵押贷款模式(省级已在衢州、金华开展试点),做好生猪养殖政策性农信担保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省级以上财政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给予贴息补助,要求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给予贴息。针对目前生猪政策性保险保额偏低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适当提高保险保额,同时将政府扑杀病猪纳入能繁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责任范围,将政府扑杀补贴与调整后的政策性保险保额的差额列入保险理赔范围,降低养殖风险。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还将联合出台实施意见,细化财政补助等政策意见,进一步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