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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夯实市级统筹。大病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执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二、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达到70%的不得提高。

三、完善诊疗项目管理。根据我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大病诊疗亟需、临床效果明确、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管理规范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四、适当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服务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已达到80%的不得提高。发挥惠民医疗机构功能,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医疗服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要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大病保险基金筹资、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 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01-22

2021年1月15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大病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经过测算和论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对全省的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夯实市级统筹。大病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执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二)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

(三)完善诊疗项目管理。根据我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大病诊疗亟需、临床效果明确、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适用对象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已经高于70%的不得再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已经高于80%的不得再提高。

五、关键词解释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六、新旧政策差异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点,也就是不低于65%。新政策普通人员大病保险最低支付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提高了15个百分点。同时,新政策拟逐步将大病诊疗亟需、临床效果明确、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2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