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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资产〔2021〕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省级各单位: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数字化改革体系化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推进软件资产共建共享共用,提高软件资产使用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授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

第四条 单位应将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软件资产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合法授权、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的原则,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坚持从严控制、安全适用、经济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软件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注重软件资产的统筹、整合和共享。单位应在合理测算经费额度基础上,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软件资产配置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软件资产配置预算的,需按原报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采购软件产品、开发建设、共享、调剂等。单位应合理选择配置方式,严格控制软件产品采购,重点加强对开发建设软件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提高软件资产使用绩效。应优先通过共享、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能通过软件共享仓库或应用市场获取软件服务的,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发建设;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七条  采购软件产品应实行编制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掌握本单位软件资产存量、人员编制、计算机数量等情况基础上,结合单位业务需求,制定软件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核定具体软件产品的编制数量。

第八条 开发建设软件应围绕单位核心业务,以整体提升数字化能力为导向,开展需求分析,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达到投资立项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数字化改革项目及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标准符合性评估,履行审批程序,避免信息孤岛、杜绝重复建设。

第九条  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晰软件资产的产权归属。开发建设的软件,属于国有资产部分,应及时确认相应成果和产权;联合或委托开发软件,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采购软件产品应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购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及软件。采购第三方软件产品或服务应取得合法授权。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单位使用开源软件,并遵守软件的开源协议。

第十条 单位应充分发挥“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作用,利用市场化方法,统筹规划有效推进软件资产共享共用。单位自主开发建设的软件,原则上应采用多租户云服务模式,软件完成开发建设应及时组织验收,以登记软件资产卡片并纳入软件共享仓库作为软件交付、项目资金结算和登记软件资产的重要依据。软件资产所有方可以向软件的共享使用方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单位软件资产和软件服务的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软件产品原则上应在安全可控名录内选择,名录内无相关产品,优先配置国产品牌软件;开发建设软件和购买软件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合理设置软件资产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到人。单位应梳理软件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并确定风险点,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软件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内控要求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充分发挥软件资产效能。

第十三条  单位应做好软件资产使用的分类管理。

(一)采购的软件产品。应建立健全软件采购、验收、安装和使用制度,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财务入账、清查盘点等基础管理工作。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使用,充分考虑兼容性和延续性,发挥软件产品的功效,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及时更新授权许可或协议。

(二)开发建设的软件。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软件开发和服务单位应密切配合,持续完善软件的顶层设计,根据单位业务需求不断迭代升级,充分发挥软件在单位数字化改革中的核心作用。

重点加强开发建设软件资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维迭代的全过程管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软件资产交付手续,并在1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及时确认并办理权属登记。明确使用、运维、迭代的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对软件源代码、开发文档等技术资料的管控,避免因管理不当或者运维、升级不及时造成损失,确保软件资产安全。

纳入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范围的非涉密类软件,应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系统(IRS)中完成应用编目,并依托IRS进行软件的开发、上架、发布、运维、迭代升级、绩效评估、注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统一配发、调剂和受赠的软件。由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统一配发、调剂或受赠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按无偿调拨或接受捐赠程序办理入账,登记软件资产卡片,保管好软件资产载体、许可证以及授权码等软件资产档案信息,避免资产转移过程中档案信息丢失,加强软件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单位应规范软件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及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发生后续迭代支出而增加成本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成本和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十五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软件管理内控制度,软件资产需要采购、建设、维护、迭代、升级、淘汰、更新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及时提出,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调整软件角色和权限配置,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移权限或卸载销毁软件。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做好账号、密码保护,防止权限滥用和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 单位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本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七条 单位应开展软件资产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软件资产绩效指标体系,提高软件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应针对软件资产的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转让软件使用权或者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软件资产使用收入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对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资产,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批或备案;通过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软件资产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软件资产可依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许可协议进行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单位应坚持整合利用优先原则,对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软件资产,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使用价值的软件资产的核销以及按科技成果的转化软件资产核销,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未到年限单项原值20万元及以下的软件资产,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的软件资产,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虽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软件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条件的软件资产应及时处置:

(一)长期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确需淘汰,无法维护、升级的;

(三)因技术原因不能再使用且没有解决方案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因安全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

第二十二条 软件资产处置前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迁移,涉及的代码和数据应妥善归档和保管,由单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在保障信息和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进行处置。不涉及信息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鼓励向社会开放源代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严格履行处置审批手续,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及时调整资产与财务账卡,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终止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

第二十四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定期开展软件资产管理检查工作,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软件开发合同未明确产权归属、应申请著作权和专利权而未申请、自主开发建设的源代码管理失控以及软件角色权限管理混乱等问题,应重点整改,避免产权纠纷、软件资产流失和信息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和信息技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绩效管理体系,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软件绩效管理,汇总单位自评结果,开展部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推进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起到标杆示范作用,切实提高软件资产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造成软件资产严重低效无效及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3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1.制定背景

数字化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关键路径。数字化改革是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对国家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多跨协同综合集成从而实现整体智治。软件是数字化改革重要支撑,软件资产也是数字化改革的关键成果。在数字化改革过程中要通过顶层设计、增量开发、迭代升级的方式,开发建设大量的软件应用,因此数字化改革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软件资产优化配置的过程。长期以来,对软件资产内涵外延界定认知不清晰、特点和分类等分析不到位,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各地各部门分散开发建设,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割裂,大量重复建设,碎片化、垂直化、信息孤岛等问题突出。在数字化改革背景下,探索新的软件管理模式,创新软件资产配置机制,提升软件资产使用绩效,研究和制定软件资产相关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2.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国有资产报告要实现“全口径、全覆盖”。软件资产是一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全面、真实反映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知识产权和技术合同等软件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归属和保护规定,《政府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关于无形资产定义、计量和确认等财务核算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1〕280号)、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化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数改发〔2021〕2号)以及软件资产管理(SAM)的国际标准“ISO/IEC19770”等现行有关办法和标准都对软件资产管理作出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软件资产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第二章“配置管理”,主要明确了软件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方式和具体要求。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类别加强具体使用管理,规定软件使用权转让和对外投资管理。第四章“处置管理”,明确了软件资产处置方式、条件、权限和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单位、主管部门、相关机构监督检查要求和违法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各单位可以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参照执行的规定以及办法生效日期。

2.政策举措

(1)完善软件资产的分类管理。国家标准《软件产品分类》(GB/T 36475-2018)着重从软件功能及应用领域将软件分为7大类。分别是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其他软件。从资产管理的角度考虑,依照这种分类实施管理并不适宜,例如功能不同的软件,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采用同一种管理方式;功能相同但知识产权不同的软件,管理方法应有所区别,因此《办法》根据管理需求主要依据软件的来源进行分类,分为外部采购的软件产品和自行开发的软件资产以及接受调拨捐赠的软件资产。在数字化改革过程中,各单位要围绕核心业务,梳理重大需求清单、多跨场景清单和重大改革清单,在此基础上提出单位软件设计的顶层方案,系统化规范化地整体推进。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类软件资产不可能直接通过购买现成软件产品来解决,需要单位开展创造性的谋划,提出增量开发和持续迭代的项目。因此,软件资产管理重点应从原来采购软件产品的管理,转向围绕单位核心业务自行开发的软件和购买关键的软件服务,以整体提升单位数字化能力为导向,开展需求分析,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持续完善软件的顶层设计,不断迭代升级,充分发挥软件在单位数字化改革中的核心作用。

(2)推进软件资产共建共享共用。软件技术和软件资产管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软件技术快速发展,软件产品向服务化、组件化、平台化的转变,给软件资产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而新的软件形态层出不穷也使传统软件资产管理面临更大挑战,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新理念、新体系、新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数字化改革也要求用更好的软件技术来管理软件资产。政府应借鉴平台思维,主导建设应用共享平台作为管理软件资产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利用市场化机制优化软件资产配置,通过系统化闭环管理切实提高软件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为体系化规范化推进数字化改革,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数字政府系统“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项目交付和成果共享做出规定,要求项目主体完成数字政府应用项目建设,应按照应用交付规范,单位可通过软件共享仓库或应用市场获取使用。因此,鼓励软件采用多租户共享模式开发,并通过软件共享仓库或应用市场,将数字化改革成果复制推广全省乃至全国,优化数字化资源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软件资产绩效。《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制定时参考了相关的原则和精神。

(3)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引领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核心力量,软件资产已经成为核心资产和重要投资。经济社会越发展,软件投入越大,软件资产价值越高。随着我省数字化改革深入,我们应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入软件行业的创新创业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创新能力和核心业务价值。软件资产是数字化时代的重要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以及《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都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规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参考上述法律法规,对高校、科研院所转让软件使用权或者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做了规定。

(4)明确软件资产的处置权限。省财政厅于2018年出台《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根据“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调动单位资产管理积极性,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处置权限内容作了调整,《办法》第二十条参考相关规定对软件资产处置的权限和流程进行了明确。

(5)加强软件资产使用绩效管理。软件资产碎片化严重,重复建设现象普遍,跨地区跨部门的高效协同和融合、共享、集成不够,软件资产全生命周期成本高昂,政府软件资产整合能力弱,整体绩效低下。在数字化改革背景下,探索新的软件管理模式,创新软件资产配置机制,提升软件资产管理绩效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从单位和部门角度,要求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软件资产绩效。

(6)鼓励使用开源软件和国有软件开源。数字化改革关键在于创新,而创新又依赖于开放合作。开源是人类合作推进开放式创新的重要方式,世界正朝着开源软件迈进,开源运动加速了软件行业的技术传播和创新力量激发,开源将成为软件的主要基础,不断提升软件的创造力及效率。开源的基本理念是创新、开放、自由、共享、协同、民主、绿色,采取协同开发、协同作业、协作生产,将云计算技术和实施逐渐标准化,可以大幅降低学习成本与接入成本,更加聚焦于业务本身,实现更快更好的业务创新,有效提升各类组织沟通和运转效率,从而爆发出前所未有的生产力与创造力。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更应主动融入开源创新网络,积极运用开源技术提升单位管理水平,也鼓励向开源社区输出技术,有效破除技术和利益壁垒,为开源生态繁荣做出相应的贡献,降低全社会的运行成本。《办法》第九条明确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晰软件资产的产权归属。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单位使用开源软件。《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在保障信息和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进行处置。不涉及信息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鼓励向社会开放源代码。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

软件共享仓库,是指政府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简称“资产云”)中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和获取国有软件资产的在线应用。

应用市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第三方服务商购买软件及在线应用服务,第三方服务商上架软件和应用提供服务的开放的线上场所。

五、其他

文件拟于2022年2月1日正式起执行。本办法为我省首次出台该领域管理办法,不涉及相关文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潘朝晖 0571-87056559。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